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陕西省商务厅   来源: 陕西省商务厅   更新日期:2008-4-28 阅读次数:2862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商发〔2007〕232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引导、促进和维护有序竞争的流通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交易规范》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要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为了合理设置二手车交易市场,减少重复投资,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强化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管,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要求如下:
        1、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精神,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把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商业网点规划,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论证,合理规划。目前没有制定规划的设区市要尽快制定。同时将规划抄送同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以便加强管理。
        2、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有固定的交易场地和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能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
        3、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市场监管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懂业务会管理的业务人员,认真执行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对经营行为规范如下:
        1、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时,应核实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验证车辆的合法性;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处置权。在销售展示区内展示车辆时应如实填写《车辆信息表》并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达成销售意向的,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向买方出具有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2、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企业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对车辆技术状况存在异议的,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拍卖人应在拍卖日7日前对拍卖的时间、地点、车型及数量、车辆展示时间、地点、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及其它事项通过报纸或其它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车辆展示时应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展示时间不少于2天。拍卖成交后,受买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在委托人支付佣金,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随车文件、法定证明、凭证后,由拍卖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3、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经纪活动,并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二手车经纪机构从事经纪活动时应与委托人签订购销合同,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身份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4、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二手车交易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三、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按照我省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于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有法律责任。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在处置二手车时,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后,方可进入交易程序。其余二手车在交易前是否鉴定评估,由交易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商定。但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车辆,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各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评估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评估质量,提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四、加强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依据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和工商部门联手,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严厉打击二手车交易中的虚假宣传、欺诈以及超范围经营;严厉打击各市场之间、经销企业之间、拍卖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助公安部门把好过户过程中各种凭证、随车文件的审查关,对不同服务性质的二手车经营企业,要提供与业务相关的附件,不能简单的只看交易发票,要审查相关文件。严防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交易过户;协助税务部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精神,针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公司等企业在二手车交易时的高价低开行为进行查处,杜绝国家税收的流失;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打击不规范交易,隐瞒车辆真实状况,欺骗客户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二手车网上交易、网上发票管理、计算机打印发票、购销信息发布、鉴定评估等功能,严格遵守平台登记注册流程和系统操作规程,严禁脱网打票,重复打票,并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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