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件因化作尺寸之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进行判决。一时间,因纠纷而不提货的话题再一次撩起拍卖人的神经。拍卖公司要如何避免拍卖纠纷,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又是怎样
在拍场上,买方因拍卖图录或有关资料与拍卖作品之间存在差异而拒付价款的情况并不罕见。2018年,某拍卖公司将买家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0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1月1日宣判,驳回了拍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货方知尺寸有差异
说起这件事,还得追溯到一年前。2017年12月,北京某拍卖会上,杨先生签署了《竞买协议》。协议约定如拍卖成交,竞买人应一次付清包含落槌价15%的佣金等在内的全部购买价款;拍卖公司对拍品的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图录、状态报告对拍品所作的介绍与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担保;竞买人自行审看拍品原物,并对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当天,杨先生在拍卖会上以954.5万元的价格成功竞买张大千的画作《荷影缤纷》,并签署成交确认书。
今年2月5日,杨先生将拍得的张大千画作及另一件拍品的价款共计964.85万元支付给拍卖公司,但在提画过程中,杨先生发现拍卖公司在拍卖图录中引用出版物《张大千作品选集》关于《荷影缤纷》的尺寸描述与拍品实际尺寸不符,遂提出质疑。经电话沟通,拍卖公司将上述两件拍品的价款964.85万元一并退还给杨先生,杨先生收到退款后将另一件拍品的价款10.35万元支付给拍卖公司,并将另一件拍品取走,《荷影缤纷》”仍留在了拍卖公司。
据杨先生的律师介绍,此前,在拍品预展时,杨先生曾看过对涉案拍品的介绍和图录,其中,拍卖公司引用了两本提到这幅画作的著作。取货时,杨先生发现作品的尺寸为93×173cm,而原告方提供的著录《张大千作品集》《中国现代十大名画家·张大千》记载画作尺寸则是36×45cm。
杨先生认为画作尺寸和著录不相符,不想要这幅画,于是和拍卖公司协商退款,拍卖公司将购买价款退还给了杨先生,拍卖合同已经解除。因此,原告的主张不应成立。
退款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
原告律师则表示,当时,拍卖公司的某经理见杨先生情绪激动,称这幅画是赝品要求退货。某经理并非业务人员,对画作情况并不了解,本着友好合作的理念和出于对杨先生的信任,某经理先行退款给杨先生,约定如果经研究画没问题,再由杨先生付款。律师认为,某经理的退款行为是有条件的,但后来拍卖公司研究认为,这幅画并不存在尺寸瑕疵,著录中的尺寸记录只是笔误。被告方则不这么认为,“著录记载是很影响作品价值的。”被告律师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拍卖公司退款行为的效力问题。双方对于通话的详细内容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证据,故无法确知当时通话的真实内容。但从电话沟通后拍卖公司退款,杨先生未提走拍品《荷影缤纷》、仅对另一件拍品交款提货等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并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处理,即对《荷影缤纷》退款、未提货。法院一审认定拍卖公司向杨先生退还拍卖款的行为构成对拍卖合同的解除,判决驳回了拍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拍卖公司及杨先生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拍而不付 拍卖行难承其重
其实,拍场上拍而不付的情况早已存在。据《2017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5月15日,2017年成交的拍品中,完成结算的拍品总额仅为总成交额的49%,降至历年来最低。而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交的拍品中,已完成结算101件(套),仅为38.55%,在16件过亿元成交的拍品中,仅有两件在2018年5月15日之前全部完成结算。可见买家拍而不付的情况依然是行业的顽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表示,“拍而不付的情况非常常见,但实际进入诉讼程序却少之又少,一方面如果买家因为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的话,即便进入诉讼阶段买家也无力偿还。另一方面,打官司需要耗费拍卖公司大量的人力、财力,且大多数不付款买家都是拍卖行的老客户,出于维护客户和节省财力的考量,拍卖行也就不再进一步追究”。
拍卖领域专家季涛认为,对拍卖公司来说,买家出现“拍而不付”的现象对拍卖公司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价格高昂的亿元拍品,前期拍卖行都会对重点拍品进行多方宣传投入,如果拍品最终未完成交割,拍卖行的损失是十份惨重的。特别是在整个艺术市场环境不景气的现状下,不少小拍卖行甚至不少小的拍卖行因此被拖垮。
如何避免此类案件
据悉,此次纠纷的画作张大千《荷影缤纷》乃是拍卖公司2017年秋拍中国书画专场重点拍品之一。该拍卖公司官网有关该拍品的介绍显示,此画为张大千1976年作,画作尺幅93×173cm。有关著录出版信息为:出版:《张大千作品选集》第93页,(台北)历史博物馆,1976年5月;《中国现代十大名画家·张大千》第81页,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2003年9月。
从此案情况不难看出,一方面被告人杨某,在交纳964.85万元拍品价款之前,一直以为所竞买的《荷影缤纷》尺寸为著录资料中所记载的画作尺寸“36×45cm”,那一定是没有参看拍卖之前的预展。拍卖公司在此前也没有提醒买家,这件作品和著录文献有差异,差异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著录时的笔误。
总结此次案件经验,一方面买家要尽量在拍卖会开始前,到预展现场看一下所要竞买的拍品。另一方面,拍卖公司应提升图录编辑的规范性、严谨性,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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