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履行交款义务的告知函 --止2017.10.30
作者:   来源:   更新日期:2017-10-30 阅读次数:334

陕西理舜拍卖有限公司函

陕理函(201641

未按期履行交款义务的告知函 

敬致下列受让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陕南移民安置有关惠民政策的规定,受汉台区河东店镇人民政府委托,陕西理舜拍卖有限公司对石门社区内房产使用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截止2017年10月30日仍有下列受让人未按约定履行交款义务。特将违约后果告知如下:

序号

欠款人姓名

成交房号

应交款合计

欠款合计

轮次

1

孙有德

6号楼5#

54288

24288

1

2

徐延森

3号楼13#

66280

36280

2

3

张灵侠

7号楼2,3#

113814

33814

3

4

李燕

15号楼

2615540

605540

3

5

肖亚雄

7号楼22,23、24#

157632

17632

公告交易

1、《拍卖须知》第15条:受让人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款。未按约定签署合同、交纳款项的,拍卖人和委托人有权单方取消其受让资格,竞买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竞得人的经济责任。

2、《拍卖事项告知书》第5条:中标的购房户应在10日内交清全部价款及成交价款5%的买受佣金,未交纳清价款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3、《成交确认书》第4条、第5条。

4、《成交结果公示》第2条第3款:公示期满后,如受让人存在未按期交款的,除其受让人资格被取消外,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作为违约金处理)。

特此通知。                                

2017年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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