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产权交易所(简称“交易所”)知识产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依据《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现任公司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结合知识产权交易业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会员是指符合《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仅在西部产权交易平台中的知识产权板块范围内从事交易代理或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 会员申请
第三条 申请成为知识产权会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成为知识产权会员后,基本条件发生了改变,达不到交易所要求,交易所发现后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员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知识产权会员申请,需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部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会员申请书》;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主要负责人简介;
(四)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五)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证明文件;
(六)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交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 知识产权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
(一)经纪会员是指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交易所批准,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投融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交易代理、项目撮合、项目策划、投资咨询等经纪服务的法人机构。
(二)服务会员是指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交易所批准,从事与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评估、法律服务、财务顾问、管理咨询、权证变更等配套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七条 知识产权会员应交纳会员费。经纪会员为每年3000元,服务会员为每年5000元。交易所有权视情况对会员费标准作出调整。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知识产权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开展相关业务;
(二)使用交易所信息资源(按规定保密的除外);
(三)使用交易所平台进行交易或提供服务;
(四)优惠享有交易所及其他会员提供的增值服务;
(五)优惠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场地;
(六)参加交易所为会员提供的相关业务培训及交流活动;
(七)对交易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申请退会
第九条 知识产权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三)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交易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自觉维护交易所形象和利益;
(六)对按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
(七)其他相应义务。
第十条 会员不得利用“西部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会员单位”字样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利用会员身份和名义在场外从事知识产权交易及服务。一经查明,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西部产权交易平台中的知识产权版块范围内从事交易或服务的优先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会员的考核评价及优惠政策等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4日起执行。
西部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通过西部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交易版块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的项目,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挂牌公告费
挂牌公告是指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交易信息通过西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网站、APP、公众号等系统进行公开发布和展示的过程。
挂牌公告费标准为600元/件,由知识产权经纪会员向交易所支付。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或转让方要求在其他社会媒体发布信息费用的另行据实收取。委托交易所进行项目专项推介和其他相关信息发布、宣传的,协商确定。
二、交易费
交易费在项目成交后由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的2%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转让方需要委托第三方组织综合评审、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另行计收。
三、其他服务费
交易双方委托交易所提供项目咨询、法律服务、评估等相关服务的,由双方协商或按合同约定收取。
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14日
西部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会员业务收入分配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活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引导会员充分发挥媒介作用,鼓励会员代理业务、服务客户的积极性,构建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交易所平台生态,根据《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西部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会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交易实际,就西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知识产权会员业务收入分配规定如下:
一、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结算均应通过交易所进行。
二、知识产权交易会员业务收入分配规定:
(一)知识产权交易挂牌公告费由经纪会员按照规定标准向交易所支付,不与会员进行分成。
(二)交易费由交易所按规定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所按照收取转让方交易费的20%向转让方经纪会员分成。受让方由会员推荐的,交易所按照收取受让方交易费的20%向推荐人分成。交易费分成不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交易所支付的费用。
(三)知识产权服务会员根据其服务的项目内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由交易所统一收取,按照以下分配比例进行分成:
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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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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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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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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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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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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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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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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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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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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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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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服务项目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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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复杂项目的业务收入,根据实际情况,由交易所与会员协商确定分成比例。
四、会员代理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并将合同或协议报交易所备案,费用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
五、知识产权交易业务收入相关税费按照“谁受益谁出票,各缴各税”的原则分别承担。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交易所与会员单位协商解决。
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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