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评估、拍卖机构参与法院
司法委托工作的公告
[2012]陕技字第1号
为了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更好地规范我省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现将社会评估、拍卖机构参与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2年6月20日起,我省各级法院不再编制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原有的评估机构名册,2012年底停止使用。原有的拍卖机构名册自公告之日起停止使用。司法拍卖,我省各级法院只接受A级以上资质(含A级)的拍卖机构报名。具体名单经省法院审查后,于2012年6月20日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页上公布。
二、参加我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活动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获取信息。信息包括:评估、拍卖的标的现状,报名通知,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条件,报名审查结果,参与选择机构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我省法院的评估、拍卖信息自公告之日起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页和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子网页上发布,请社会评估、拍卖机构注意浏览信息,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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